□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馬超
  晨報訊 快遞公司遺失顧客1800餘元物品,究竟是賠償原價還是只賠5倍運費?日前,在徐匯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快遞公司最終被判原價賠償。
  去年5月,陳小姐打算將自己在網上購買的一個價值1200餘元的單肩包和一件100克重的銀飾寄回重慶老家。5月3日,陳小姐將兩件物品打包,委托某快遞公司運送,支付了運費12元。5月6日,快遞到達重慶。由於快遞單上的收件人蔡先生不在家,快遞員與他進行了電話聯繫。在確認蔡先生不在家的情況下,快遞員擅自將快遞放到了當時並沒有人看管的小區物管處。在隨後的幾天,蔡先生還沒收到快遞,通過網上查詢才發現快遞早已被簽收。而等他聯繫快遞員後再找到物管處,包裹早已不知所蹤。
  由於協商賠償未果,陳小姐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快遞公司認為,陳小姐所屬物品將近2000元,其並未按照快遞單上的要求進行保價,物品放在物管處後沒有電話告知收件人,出於人性化考慮願意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的賠償上限賠償5倍運費即6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接收了陳小姐托運的貨物後,由其全面負責管理並掌握貨物運輸的全過程。快遞員將快遞物品送至物管處,事先未徵得收件人同意,事後未向收件人告知物品已投遞。在得知收件人未收到寄件後,未對貨物下落積極進行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門報案,所以認定快遞公司對貨物滅失存在重大過失。
  同時法院認為,快遞公司所辯稱的應按照快遞單約定的服務條款進行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雙方訂立的《快遞服務合同》為格式合同,該條款無效。對於陳小姐主張其寄件為背包及銀飾品,快遞公司對此予以認可。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金額共計1800餘元。
  [律師觀點]
  判定快遞霸王條款意義重大
  快遞服務目前已成為市民最普遍的寄送商品的方式之一,因為各個環節的問題,快遞物件意外丟失也是時有發生,這也是投遞顧客與快遞公司間發生糾紛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陳小姐的這個官司判定具有很突出的意義,也讓許多碰到類似問題的顧客有了一個借鑒。”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賀強分析稱,這個案例給出的最給力的信息就是,法院認定了該快遞公司提出的按照約定的服務條款進行賠償存“霸王條款”嫌疑,為無效條款,所以在無其它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最終判定快遞公司按原價賠償了陳小姐的損失。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只要我們手上保留全相關證據,如果是快遞公司的原因造成物件丟失,我們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積極爭取自己的利益,而改變之前的弱勢地位。”賀強最後提醒說,在填寫快遞單時,市民應盡可能寫清楚自己所遞物件的具體信息,並拍照留證,這樣就可以將主動權握在自己手中。  (原標題:1800元物品遺失,快遞被判原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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