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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盧慧 通訊員/盧思瑩 許玉新 王敏)去年9月,博羅查處一起共約15萬斤的特大非法生產、銷售病死豬肉案件引廣泛關註。日前,博羅縣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涉案劉某湘、文某慧等11名被告人被判處1年6個月至5年6個月有期徒刑,分別處予25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去年3月至9月,被告人葉某青、葉某忠和張某雄分別在博羅縣楊村鎮、柏塘鎮、泰美鎮等地向當地的養豬場收購死豬,再銷售給在博羅縣楊村鎮非法經營屠宰場的王某康。在此期間,被告人方某進、羅某海、周某楊將屠宰好的死豬肉運到王某康在楊村鎮某水泥廠旁的冷庫冷藏。
  從去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梁某傑多次向王某康購買冰凍死豬肉運回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某農貿批發市場豬肉檔,主要由被告人李某在該豬肉檔進行銷售。至案發,被告人梁某傑累計購買、銷售死豬肉1.5萬斤。
  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劉某湘、劉某建及侯某洛等人先後多次去到博羅縣楊村鎮,以每斤3元的價格向王某康共購買了近15萬斤死豬肉運回東莞市東城區肉類製品廠加工成腊肉、臘排骨等肉類製品,再由劉某湘和妻子文某慧進行銷售。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湘、文某慧、劉某建、方某進、周某楊、羅某海、葉某青、葉某忠、張某雄、梁某傑、李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博羅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湘、文某慧、劉某建、方某進、周某楊、羅某海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葉某青、葉某忠、張某雄、梁某傑、李某5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等對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年6個月至5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別處予25萬元以下的罰金。  (原標題:博羅“病死豬肉案”11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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